巡讲报道
违背前妻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亦是强奸
承办单位: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 年 10 月,廖某和被害人沈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住在同一屋子的不同房间。离婚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偶尔还有性行为,但至案发前被害人已明确拒绝与被告人再发生性行为。2016 年 6 月 5 日晚和同年 8 月 1 日凌晨,廖某两次进入被害人的房间,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廖某强行脱掉躺在床上的被害人的内外裤和自己的内外裤,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强力反抗,廖某于 2016 年 6 月 5 日晚强奸未得逞。2016 年 8 月 1 日廖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得逞后才离开被害人的房间。被害人于当日 6 时许电话报案。经鉴定从被害人的阴道试纸及案发时所穿内裤检出的精斑为被告人所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但在本案中,廖某与被害人原为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仍住在同一屋子不同的房间 , 在外人眼里仍像夫妻。而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与前妻强行发生性关系会构成犯罪,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一行为与其他的性侵案件其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庭审中廖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廖某为上门女婿,多年来,因被害人经常离家外出,被害人的父母及小孩都由廖某一个人赡养、抚养和照顾,因其不满前妻的这些行为而导致离婚。而当地村委会也书面证实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与邻里团结,为人忠诚老实,孝敬老人,要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廖某犯罪情节等情况, 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殊强奸案,被害人为被告人前妻,且二人离婚后仍住同一住房并偶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被告人在做出上述犯罪行为时,已经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仍为之,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当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女性在离婚后应与前夫保持距离,以免再发生此类事件,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