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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与欧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房产中,属于欧某二分之一的份额,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过户给女儿。现彭某在女儿未满十八周岁时即起诉请求整体拍卖该房产并主张取得全部拍卖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女儿对案涉房产通过受赠方式取得相应份额财产权。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基于双方女儿存在生活、教育、医疗等迫切需求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彭某主张对案涉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要求取得全部拍卖款,损害女儿的合法权益,故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为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亦应通过个案的审理,义不容辞、旗帜鲜明地表明应有的态度。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实践中,应当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他人包括监护人的不法侵害。
(本文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