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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李一辈子没有结过婚,也没有生育领养过子女。老李的父母只生养了老李一个孩子,二老在老李10岁的时候患重病过世了。老李有个表妹,表妹平时对老李帮助特别多,老李生病期间全靠表妹帮忙护理照料。某日,老李因车祸受伤昏迷被送进医院,表妹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却不予认可。
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旁系血亲和姻亲都不在此范围内。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都不属于民法典含义上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界定涉及代理人和监护人等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使相关民事活动更具确定性。近亲属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近亲属身份享有一定权利。《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二、近亲属替代本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诊疗活动中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近亲属”出现的频率较高,主要涉及对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的知情同意,以及不配合诊疗的免责条款等内容。
在本案例中
表妹不属于老李的近亲属。因此,表妹不能行使上述近亲属身份享有的权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果老李担心未来发生病重神志不清导致人身、财产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老李可以与表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表妹为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表妹履行监护职责。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