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讲报道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日上午11:12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本文来源:贵州高院,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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