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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公司倒闭,要中止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会支持他吗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4日下午4:06   

    认识没多久,刘铮和张萍便在亲友的催促下结了婚,之后生下女儿刘思琪。

    婚后,刘铮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张萍则在家里照顾女儿和公婆。一开始两人还算和谐,日子一久就出了问题。

    张萍抱怨刘铮只知道赚钱,没把自己和孩子放在心上,孩子生病都看不到他的身影。刘铮则抱怨张萍持家不力,每天晚上回到家都吃不到一口热乎饭,体会不到任何来自妻子的关心和爱护。为此,两个人经常吵架。

    2012年12月的一天,又一次争吵后,张萍提出暂时分开居住。她的本意是想吓唬刘铮,没想到,他二话没说就同意了。两人正式分居。

    分居期间,刘铮结识了小莉,并和她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随后向张萍提出离婚。张萍表示离婚可以,但刘铮是过错方,必须付出代价。

    经过多次协商,2014年9月,刘铮、张萍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

    抚养费由以下部分组成:(1)女儿18周岁前,男方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2)女儿年满18周岁后,其接受教育所需要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若需出国学习,产生的生活、教育费用也由男方承担。”

    离婚后,刘思琪跟随张萍生活,刘铮与小莉再婚并生育有一个儿子。在此期间,刘铮多次要求探望孩子,都被张萍一口回绝。更让刘铮烦心的是,随着广告行业竞争加剧,公司的营销人才被挖了墙角,几位主要负责人也相继离开,先前经营的公司处于吊销状态。为筹集资金,刘铮以其名下房屋做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50万元,每月都需要还贷。

    2018年,刘思琪被澳大利亚某大学录取,前往澳大利亚求学。而刘铮只将其学费、生活费支付到2019年。于是,刘思琪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铮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自己留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其中包含2020年留学期间的生活费10000澳元,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的学费52104澳元,共计62104澳元,折合人民币合计293370元。

    开庭时,刘铮表示,自从离婚后,张萍从未允许自己看望过孩子,目前刘思琪已经成年,自己并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且现在自己生活压力很大,公司正常经营时还能够负担得起抚养费,但现在公司倒闭,自己又另行组建了新的家庭,对外还负有债务,根本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抚养费,请法院驳回刘思琪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铮与张萍在离婚协议中就女儿读大学及出国的费用负担有过约定,双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来履行抚养义务。虽然刘思琪已经成年,但根据张萍和刘铮签订的离婚协议,刘铮应继续承担出国的费用。

    此外,刘思琪目前的学业具有特殊性,如果中断,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大,所以,不予采纳刘铮陈述刘思琪已经成年、不应承担抚养费的抗辩意见。

    同时,考虑到刘思琪现已成年,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目前出国留学接受的教育是大学高等教育,并非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接受高等教育属于对自身的智力投资,直接受益人是其自己,成年子女应为自己的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

    最终,法院判决:刘铮支付刘思琪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生活费、学费共计20万元。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上大学的费用由双方承担,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仅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年满18周岁后,因教育、生活、医疗等事项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父母并没有法定支付义务。

    但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子女在年满18周岁时正处于上学求学阶段,大学毕业一般在22岁左右,研究生毕业一般在25岁左右。在正式毕业之前,子女并不具备工作能力,往往还需要靠父母资助才能继续学业,这就导致了法律规定与社会习惯的冲突,尤其是在离异家庭中,这种冲突最为常见。因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都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来孩子上大学的费用由某一方承担或者双方负担。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会认为,父母虽然对成年子女因教育、生活、医疗等事项支出的费用没有法定支付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自愿为成年子女承担教育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上大学的费用进行了约定,而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仅以子女成年后不应当再承担抚养费进行抗辩,法院是不支持的。

    但是,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如果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或免除。

    在本案中,虽然刘铮和张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孩子将来留学的费用全部由刘铮承担,但法院在判决时也综合考虑了刘铮目前的经济实力及刘思琪的实际需要,最终酌定刘铮向刘思琪支付生活费及学费共计20万元。

    律师建议

    1.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成年后报考大学的性质、种类的费用承担,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由于离婚时子女就读的学校尚未确定,因此,很多离婚当事人直接在离婚协议书中概括而笼统地约定“将来孩子上大学的费用由一方承担”。

    例如,在〔2021〕鲁01民终11856号民事判决书中,男女双方直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均摊。”而在该案中,女儿就读的是某中外合作办学的大学,两年学费12万元,住宿费2400元。女方主张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男方应当承担6.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男女双方并未对子女成年后报考的大学的性质、种类等进行明确约定,女方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女儿在填报招生志愿时已征得了父亲的同意。

    因此,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按照国内普通公办学校进行理解。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女方代付男方抚养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共计5万元。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攻心为上攻城为下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经常因为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闹得不愉快,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尽量让孩子少跟对方接触,甚至不让对方见孩子。但其实,夫妻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情,并不涉及孩子,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和子女的亲情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消失。

    对孩子来讲,父亲和母亲的陪伴同等重要。如果不分缘由直接禁止另一方与孩子联系,容易给孩子造成阴影。而作为直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法参与孩子的成长,孩子成年后,与自己不谈感情只谈钱,恐怕也是常人难以接受的。

    《三国志》中写道:“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这句话放在子女成年后请求父亲或者母亲支付抚养费也同样适用。

    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亲的双重陪伴,婚虽然离了,但子女和父母的血缘亲情抹不掉,建议婚姻结束后仍要维系好亲情,而不是在需要金钱时对簿公堂。

    (本文摘自:《婚姻与家庭》杂志,本文转自:婚姻与家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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