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姐姐说

    桂姐姐说·维权· | 你的家境这么穷,你的孩子有什么资格和我的孩子一个班?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0日下午4:52   

    桂姐姐说·维权·(109期)

                                                                               你的家境这么穷
                                                         你的孩子有什么资格和我的孩子一个班?
          凌丽丽(化名)家境清贫,与打零工的丈夫育有一女肖莺(化名)。为了补贴家用,十年前在汪菁菁(化名)的家族企业中做清洁工。
          周末时,肖莺完成自己的功课后,偶尔会跟着妈妈到打工的地方,帮助妈妈打一下下手。这时,肖莺与汪菁菁的女儿宸紫(化名)认识了。
           宸紫与肖莺年龄相仿,当时都是读小学5年级。两个天真无邪的孩子玩在了一起。
           汪菁菁生性傲慢,自恃高贵,看见女儿与清洁工的孩子在一起玩,非常不高兴。于是她教训起肖莺来。
    汪菁菁:(自以为是地)

           肖莺,你学过钢琴吗?学过芭蕾舞吗?学过奥数吗?
    肖莺:(怯怯地)
            阿姨,我都没学过呀!
    汪菁菁:(高傲地)
           你都没学过这些,就不要跟宸紫玩啦!宸紫很忙的。要是一天跟你瞎混,跟你一样什么才艺都没有,那就惨啦!
           听着汪菁菁这么盛气凌人的话,肖莺感到很不舒服,此后再也没跟妈妈去过汪菁菁的企业。凌丽丽也在不久后离开了这家公司,另谋出路。
           凌丽丽夫妻虽然清贫,但家庭和睦,对肖莺的教育都是以肯定和鼓励为主,还很注重锻炼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肖莺天资很聪慧,她知道父母的艰辛,很早就立下未来的志向。正是因为有高远的志向,肖莺学习勤奋自律,待人热情有礼貌,是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中考时以优异的成绩录取进了当地的重点高中。
           而宸紫在母亲的强势压迫下,学习成绩一直很普通,与同学的相处能力也很糟糕。初中毕业后,以补录的形式进了当地的重点高中,并与肖莺同一个班。
           在高中,肖莺成绩很优异,与老师、同学相处得很愉快,很快担任了班长,在同学当中很有影响力。宸紫资质平平,难以适应重点高中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差。加上比较高傲,生活自理能力弱,与同学关系处理得很糟糕。看着昔日不起眼的肖莺竟然大放异彩,宸紫内心越发焦虑,久而久之,宸紫竟然憎恨起肖莺来。她无端地猜测肖莺利用班长的身份间离同学疏远、冷落自己,让自己没有朋友。同时还怀疑肖莺到老师那儿说自己的坏话,让老师不喜欢自己。想到这些,宸紫非常难受。于是她跟自己的妈妈哭诉。
    宸紫(哭着):

           妈妈,我不想上学了!
    汪菁菁(诧异地):
          为什么呀?
    宸紫(哭着):
          那个肖莺,她依仗自己是班长,竟然挑拨离间,让老师、同学不喜欢我,疏远我。我现在一回到学校就难受,一看到肖莺就难受。妈妈,我不想上学了。
           汪菁菁火冒三丈,觉得肖莺真的使手段来陷害宸紫。她原本内心就看不起肖莺的家庭,没想到现在竟然还与自己的女儿同一学校,同一班,而且还是班长。这些让汪菁菁大为光火。她先是打电话辱骂肖莺妈妈,然后在班级微信群中把宸紫杜撰的“事实”一一摆出,并辱骂“你这穷鬼,就你这样,你女儿还好意思和我女儿一个班?还威风当班长,有什么好威风的?”
          凌丽丽深感羞辱。但她并没有因为汪菁菁有权势的背景而被吓到,她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女儿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汪菁菁仅凭其女儿的一面之词,就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贬低、侮辱原告凌丽丽意图明显。因上述微信群内成员人数众多,涉案言论足以令公众对原告及其女儿产生不良印象,同时令原告身心受到很大伤害,遂判决被告汪菁菁在微信群内向原告母女发布道歉声明,并向原告母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汪菁菁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例,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沈华律师认为:
          现在我们社会已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任何信息都在飞速传播,影响甚广,但信息的传播并非是无条件的。本案中,汪菁菁在微信群内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使得凌丽丽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受到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故凌丽丽有权要求汪菁菁停止侵害避免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为了消除不良影响,凌丽丽也有权要求汪菁菁在公众场合进行赔礼道歉,最后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另外,本案例中汪菁菁这种扭曲的观念,对宸紫身心健康的成长极为不利。《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因此,汪菁菁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勿因自身错误的价值观、偏执恶劣的行为影响孩子,使其走向歧途。

    法律小知识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本节目为公益性音频节目,本案例改编自网络现实案例。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新版桂姐姐说

    转自:广西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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