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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邀请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沈华律师进行点评:
由于夫妻双方离婚,一方的生活因离婚将会陷入经济困难的时候,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帮助义务,一般人认为离婚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就消亡,因此就不再需要承担帮助义务,但放任另一方于困难之中挣扎,不符合我国互助友爱等中华文明传统美德的思想观念。因此一直以来,我国在制定相关婚姻法律时,针对离婚时一方的生活因离婚将会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也有从道义责任上考虑的立法条文。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从现有法律上来看,一方生活因离婚将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也就变成了夫妻离婚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薛斯斯因患病原因导致收入甚微,因此在离婚中要求林磊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符合法律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矫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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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版桂姐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