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滢滢由于大龄未婚,在亲朋好友催婚下,认识殷先生后,本着以恋爱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并同居。滢滢怀孕后,其对殷先生进行催婚,他才告知滢滢自己已经结婚生子的真实情况,导致滢滢精神受刺激流产的事实发生。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本案中,殷先生有意欺瞒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滢滢交往,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其行为导致滢滢流产,损害了身体的健康权,并导致滢滢患上精神类疾病,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因此滢滢向法院请求殷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合法,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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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版桂姐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