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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当夫妻一方借款,借条中有两人名字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原告郝某认为,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徐某无论是否在借条中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徐某认为,案涉借款系李某单方借款,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中“徐某”的签字,是李某书写,并非本人书写,李某在书写时更未告知被告,也未得到自己的认可,且两人已离婚多年,双方之间没有共同债务,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在2022年11月29日前偿还原告的10000元为利息,被告李某主张偿还的10000元为本金,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徐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条中虽有“徐某”字样,但被告徐某不认可是本人所签,被告李某承认“徐某”二字是其签的,原告不申请对“徐某”二字是否为被告徐某所书写进行鉴定,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徐某和被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
法官说法
具体到本案中,郝某主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徐某是否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转自: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