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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握遗嘱,切莫错过遗赠的“关键六十日”

    发布时间:2024年3月4日上午11:12   
    “遗嘱经过鉴定,明确表示房屋由我个人继承。”

    “你是在知道这事后过了八十天,才说愿意接受遗赠,这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六十日的最长期限。”

    握有遗嘱,却险“丢”一套房,就因矛盾双方对遗赠的“关键六十日”从何时计算产生了争议。对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被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应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该“六十日”的起算点在本案中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据了解,李老太与王大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大儿子王强和二儿子王晓二人。2010年7月1日,王大爷去世。2022年7月3日,李老太去世。

    老人去世后不久,王强的女儿王婧将王强、王晓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老太单独所有的房屋。王婧称,李老太于2022年5月7日订立自书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她继承。同时,她在2022年7月5日李老太的葬礼上出示了遗嘱,并于2022年7月24日通过王强向王晓出具了书面接受遗赠声明。

    对此,王强同意把房屋过户给王婧,但王晓坚决反对。王晓称,一方面他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他认为王婧就在李老太订立遗嘱的现场,知晓遗嘱的内容,但王婧过了八十天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为证实该遗嘱真实性,王婧申请对该遗嘱是否为李老太所写进行鉴定,并提供李老太立遗嘱时视频佐证。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遗嘱内容与李老太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经鉴定认定系李老太自己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相应要求,应认定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婧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认为,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如果被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时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其也无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此种情况下,其接受遗赠的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据此,王婧于2022年7月24日表示接受遗赠,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即便以李老太作出遗嘱之日为计算点,王婧也于2022年7月5日李老太葬礼当天向王晓出示过案涉遗嘱,可视为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亦未超出法定期限。

    据此,法院判决李老太名下的相关房屋由王婧继承所有。

    转自:广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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