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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宋起诉离婚,小黄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小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北京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主张待车牌租赁到期后将购置车辆自己使用该车牌,不同意分割;被告则主张由其取得车牌后对外出租平分收益或参考北京拍卖车牌的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
另,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不宜单独分割,法院不予处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对于限购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时的车牌就是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限购后离婚的,取得的牌照应属于机动车的从属物,可将车辆和牌照价值一并处理。
2.对于婚后“竞价”取得的牌照,因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车辆指标,牌照具有了财产价值,可算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车牌归获得车辆的一方,对未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进行补偿,未获得一方还应配合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对于婚后“摇号”取得的牌照,系夫妻一方通过申请参与指标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无法确定,其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属于车辆的使用价值,分割时应将车辆和车牌一并处置,不宜单独分割。
转自: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