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调技巧

    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配偶能否以此为由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0日下午4:07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表达了夫妻之间的深厚缘分和珍贵感情

    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

    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

    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

    应当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面对婚后患有重病的妻子

    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会如何判决?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01

    案件详情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一直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周丹,双方互有好感,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均显示正常。婚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可是婚后不久,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多方确诊,周丹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需要支出较多治疗费。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郭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丹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郭锐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结婚,被告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告知原告患该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但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征。而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本案中,从周丹开始患病以及治疗的时间上来看,其于2017年病发经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能正常工作、生活。周丹只是曾经患有疾病,郭锐与周丹在2021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时,周丹未有发病迹象。因此,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图片源于网络)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是婚后复发,且确诊旧病复发之后,周丹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郭锐坚持要求与周丹离婚,周丹则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郭锐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1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

      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婚前已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

     2.该重大疾病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

     3.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

     4.被隐瞒方在知道实情后需一年内提起诉讼。

    02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实践中,有三类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名文规定但一般被认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尿毒症、生理缺陷(不能生育)。

    03

    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

    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是否

    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贵港中院、港南区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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