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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护理,后因摔倒被送医院治疗。医院医嘱为“转上一级医院治疗”,但老人的亲属办理了出院手续便将老人接回家。之后,老人在家中身亡。老人的亲属诉至法院索赔,称养老院不及时将老人送医救治,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未及时送医
养老院未履行法定义务
2022年3月8日,藤县一家养老院与李光及其父亲李新签订入院协议,协议中载明医生根据李新身体状况确定其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023年5月16日晚上,李新独自在房间内上厕所时摔倒,养老院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扶出厕所,帮换好衣服,并通知医生检查。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与李光电话沟通后,双方认为李新伤情不严重,未将其送医院治疗。
2023年5月21日上午,李新又摔倒在房间的床边。正准备到房间搞卫生的护理人员秦立发现后与另一护理人员刘立邦一起将李新扶到床上躺下,并立即通知医生。之后,养老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光,李光表示不能立即赶至养老院,要求养老院送李新就医。养老院称人手不足,认为应由李新的家属送医。当天上午,李光将父亲送至藤县某医院外科治疗,住院3天。2023年5月26日,李新在家中身亡。
李新的亲属认为,李新受伤后,养老院没有送医,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院及其法定代表人武檬对李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身亡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李新生前有基础性疾病,养老院及武檬应按损失的60%予以赔偿。
李新的亲属将养老院、武檬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万余元。
老人身亡因自身疾病
及亲属不转院治疗所致
养老院、武檬辩称,根据入院协议的约定,李新自行摔伤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养老院在李新住院期间对其照顾周到,服务到位,已尽到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其亲属无权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李新死亡是其自身长期疾病所致,其亲属没有按医院建议送上级医院治疗引发死亡后果,与其摔伤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养老院、武檬称,养老院为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武檬只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新的亲属与养老院发生的服务关系期间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养老院承担,与武檬无关。李新的亲属无权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武檬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养老院无违约行为
不应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藤县法院查明,藤县某医院在李新的病历中记载: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危及生命,建议转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治疗。2023年5月22日,李光签署“拒绝或放弃抢救治疗告知书”。5月24日,李光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为父亲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为: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李新的亲属以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养老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藤县法院指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养老院存在侵权行为致李新人身造成损害的后果。双方约定李新在养老院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因其存在需要借助轻便型助步康复四脚拐杖走动,根据养老院提供的视频,养老院有告知李新在需要走动时要有护理人员照看,但他在需要走动时存在不呼叫护理人员的情形,其两次摔倒前均没有呼叫护理人员协助,导致摔伤事件发生。李新因自身基础疾病和摔倒致伤,且其死亡的原因未经法医鉴定确定,李新的亲属没有证据证明养老院存在侵权损害的行为,因此李新的亲属要求养老院赔偿李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新的亲属将照料李新的日常生活事务委托给养老院处理,养老院付出劳务取得报酬。李新的亲属提出养老院没有及时将李新送医院抢救,对此,法院认为,李新的亲属与养老院没有约定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且在李新第一次摔倒后,护理人员立即将其扶到床上,对伤势进行查看、处理,并及时通知李光,李光与养老院沟通后没有将父亲送医院治疗。在李新第二次摔倒后,护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在10分钟内通知了李光。养老院已经尽到通知紧急联系人的义务。
李新的亲属主张养老院没有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的规定,及时将李新送医院救治存在过错。对此,法院认为,按照入院协议“在李新需送医院就诊时,养老院应通知李新亲属,并协助李新亲属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李新自理,养老院不承担垫付医药费的责任”的约定,养老院承担的是通知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李新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所指的“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的情形”,因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确定其摔倒的行为是否属于危重疾病,且养老院在通知李新的亲属后,李新的亲属已在两个小时内将老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并要求转上一级医院治疗,李新的亲属没有遵照医嘱转院治疗,而是办理出院手续放弃治疗,导致李新在家中死亡。后李新的亲属也没有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新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李新的亲属没有证据证明李新的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及时直接送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养老院无违约行为,亦不应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武檬是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李新的亲属主张武檬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是合同的违约责任,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新亲属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藤县法院 广西法治日报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