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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了妻子名字,离婚时为何不能对半分?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下午4:01   

    对于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妻子多次要求“加名”。不过,房产加名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丈夫想撤回赠与却没实现,双方开始了离婚“拉锯战”。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12年前,孙新伟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将产权人登记为孙新伟。后来,孙新伟与梁美玉结婚并育有一女,梁美玉多次向孙新伟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由于孙新伟的父母极力反对,孙新伟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二人经常为此争吵。
          2020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再次产生争执,梁美玉一气之下对孙新伟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咱们就离婚吧!”孙新伟难以割舍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女儿,便瞒着父母,在产权证上加上了梁美玉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令孙新伟没想到的是,加名字的当晚,梁美玉又与他发生了激烈争吵,并再次提出离婚。不久,梁美玉便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房产加名了却没有能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孙新伟感到非常懊悔。
           2021年,孙新伟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梁美玉不同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孙新伟又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诉请撤销对于梁美玉的房屋赠与。
           孙新伟认为,梁美玉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所以构成欺诈。
           梁美玉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孙新伟对自己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义务一说,房产证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与孙新伟修复感情,因此不同意孙新伟的请求。
           法院以“目前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即使将来两人离婚,也未必仅能归责于其中一方”为由,认定梁美玉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孙新伟的欺诈,孙新伟主张梁美玉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因此对孙新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孙新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房之争,最终平息

           2023年6月,梁美玉将孙新伟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梁美玉共同生活,孙新伟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俩之前加名的房子,该房经评估市场价值3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美玉、孙新伟均同意离婚,且从双方矛盾发生的过程以及历次诉讼的情况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考虑到分居后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离婚后孩子由梁美玉抚养。孙新伟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关于抚养费,经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的收入情况,离婚后由孙新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登记在孙新伟、梁美玉名下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各占50%。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孙新伟所有,其应当给付梁美玉房屋折价款。具体金额需考虑到房屋是孙新伟婚前个人财产、梁美玉对房屋并无贡献,且考虑双方婚姻的持续情况、分居事实等,酌定房屋折价款125万元。
           2024年3月,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梁美玉要求改判孙新伟给付房屋折价款 175 万元。理由是房屋已明确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各占 50%,一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但一审法院却在未否定孙新伟赠与效力的前提下,错误判决梁美玉仅取得房屋35%的折价款,一审法院错误适用公平原则。孙新伟则请求改判其支付梁美玉房屋折价款35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原为孙新伟的婚前财产,梁美玉在双方婚后取得50%的产权份额,来自孙新伟的赠与,无论孙新伟赠与的原因是否为履行婚前承诺,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但梁美玉在取得房屋产权份额的次日,与孙新伟争吵时即提及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别起诉离婚,由此可见,孙新伟的赠与行为并没有起到修复或是增进夫妻感情的作用,其维系婚姻关系的目的并未实现。
           基于此,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对梁美玉上诉要求取得一半房屋折价款,不予支持;孙新伟在将房屋50%产权份额赠与梁美玉后,曾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但未获支持,在赠与有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赠与目的未实现等因素,酌定其支付梁美玉房屋折价款125万元并无不当。
           2024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同财产 未必一人一半

     

    黄宇璐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场因房屋引起的离婚“拉锯战”,最终得以平息。为什么有目的的赠与,没能实现也不能撤销?房屋婚后加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何不能一人一半?对此,孙新伟的代理律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宇璐作出解读。
           黄宇璐表示,婚内赠与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场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婚内赠与或多或少都包含了夫妻感情、家庭人伦等复合因素。
          “房产加名”的本质是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亦表示接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即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赠与人不可撤销赠与。
           因此,一方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在婚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后,该房产的性质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个案子里,孙新伟的父母在孙新伟婚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属于孙新伟的婚前财产。婚后,孙新伟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妻子梁美玉的名字,属于对梁美玉产权份额的赠与。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赠与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若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则赠与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第二种是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类似情形,大部分法院按照双方在产权证上加名后已明确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而不考虑另一方对购房是否有出资、是否参与还贷等因素。也有法院综合房屋的来源、对房屋贡献大小、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依法酌情确定应当给予另一方的房屋折价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无论是否登记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实质上应视为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共同共有,而非以各占50%产权份额的意思分割房屋。
           加名的目的是修复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维系婚姻生活持久、稳定和美好。在婚姻破裂、离婚分割时,不一定按照50%产权份额的意思分割涉案房屋,而是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使用情况、婚姻过错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夫妻不是简单的合伙人,而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结合。法院在分割房产时突破“意思自治”的50%,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采用了公平原则。夫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做的产权证加名、确定份额有不被法院直接采纳进行分割的可能,因此,建议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便进一步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及作为分割时的参照依据。

    转自:“中国妇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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