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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冷静期、共同债务……广西法官为你解读民法典草案中这8个最新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8日下午4:03   

    法律,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民法典编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

    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历经5年多时间,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合体”亮相。民法典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草案一共1260条,包罗万象,内容丰富。可以说,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那么,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草案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将会让咱们的婚姻家庭规则发生哪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又有什么样的意义?今天,广西法院的法官就针对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婚姻的8个最新知识点进行解读。

    1、关于胁迫

    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的规定在《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篇将上述规定纳入,法律位阶更高。
    现实中,受胁迫方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是无法提出撤销申请或诉讼的,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由“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更符合实际,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权利,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形下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考虑在内,法条行文更为科学。

    2、关于疾病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著名电影《最爱》,讲述了两名艾滋病患者曲折的结婚之路。在这个故事里,给两位主人公的婚姻带来最大困扰的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之一“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当事人一方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仅禁止结婚,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确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规定实际上由国家在健康层面决定了当事人双方是否应当结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心理的发展,身心疾病的治愈、遗传疾病的避免都有可能得到解决,因而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患病人员可否结婚不宜由国家继续行驶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拟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改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维护落到实处,更体现了我国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成果。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我国逐渐通过其他法律规制了疾病预防、救治,在防止疾病非自然扩散、优生优育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新时期,疾病不应当成为当事人双方结婚的阻碍。新规定的制订,应当由防控疾病传播、鼓励优生优育为主转变为鼓励诚信、尊重当事人选择为主。

    3、关于损害赔偿

    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损害赔偿,相对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外情,只有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可适用婚姻损害赔偿,而对于不在一起同居,或者偷偷与他人生下私生子等情形的婚外情,因无法律依据,无过错方往往都很难获得赔偿。
    而在现实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出轨方的行为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难度很大。如今草案增加了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个案来裁量,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4、关于共同债务

    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将以下两种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的;二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债务,或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点从债务产生时间,转向债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上,强调共同确认的形式要件。如将该理念吸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从法律高度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下来。对债权人而言,只需要求夫妻共签就能主张夫妻共还,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对配偶一方而言,则无须担心突然“被负债”,财产安全得到更有力保护。

    5、关于离婚冷静期

    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我们说保障离婚自由,但是我们同时也是反对这个草率离婚的, 因为草率离婚了以后,对产生的这些子女抚养或者老人赡养的现实问题还是比较大的,那么这个离婚冷静期,它在防止轻率草率离婚了以后呢,就会避免人们把这个离婚作为解决这个夫妻矛盾的一个优选项,那么可以激发人们的一种婚姻家庭的这种责任感。

    6、关于“久调不判”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样是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一方一次、两次甚至三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往往处于维护家庭和谐或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一而再再而三地判决不准离婚,造成“离婚难”局面,新规定则能有效解决该问题。且新规定也兼顾考虑了离婚双方感情是否实质破裂,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为衡量标准,具有具体可操作性,是符合目前司法审判实际情况的。

    对于确实无可挽回的“僵尸婚姻”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新规定大胆判决准予离婚,这同样是人性化司法之本义,否则,久拖不决的婚姻纠纷对双方、家庭及社会同样是一种伤害。当然,对“双方分居满一年”如何举证及判断,则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把握适用。

    7、关于子女抚养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在生活中,不仅是哺乳期内,而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对母亲有很高的情感依赖,这是孩子的天性,如果孩子已经不需要母乳喂养,但还处于两周岁以内,把孩子判决跟随父亲生活,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此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可操作性,更好的保障子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规定更注重对婴幼儿的保护,符合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8、关于经济补偿

    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性付出的价值,体现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夫妻对婚后财产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人习惯于夫妻一体,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凤毛麟角。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务劳动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并没有特别的关系。另外,婚后夫妻一方既承担社会劳动又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另一方仅承担社会劳动的情形比比皆是,按现行共同财产制下的均等分割规定,双重负担者在离婚时只得到二分之一的共同财产,其财产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夫妻共同财产制纳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兼顾了公平和合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文章来源于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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