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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暴力侵害女性的进展与前景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下午10:58   

    我国反暴力侵害女性的进展与前景

    保护女性免受暴力侵害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必要条件。唯其有效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女性的行为,方能确保女性在安全的环境中赋权赋能、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权利。

    一、我国保护女性免受暴力侵害的新进展

          一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妇联系统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从政策法规及其实施层面作出了持续不懈努力,将促进性别平等、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女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规划,其他政策法规也对其予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1.  2021年3月,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保障妇女基本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和机会,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此,要求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女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

         2.  6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这是中央对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全新要求和创新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和检察职能的新领域,对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女性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3.  8月,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里程碑式的司法人权保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其第32条第4款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国家向家暴受害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使其能获得专业法律帮助,更容易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4.  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从人权保护角度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在保护女性免受暴力侵害方面作出了突破性探索。一方面,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一是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二是鼓励检察机关探索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暴职责等行为,可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在执法司法上,一是要求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制度;二是要求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性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三是要求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四是要求保护妇女免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5.  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法律部分提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等9个主要目标,并提出12项策略措施,要求全面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善政良法实施落地。这是保障女性人身权利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同时也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足的实施空间。
          6.  为了依法依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全国妇联和各地妇联主动作为,与各机构各部门开展紧密合作,推进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制止、惩罚,成效显著。例如,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其所列举的各种证据材料具有广泛性和针对性,来自受害人日常生活,紧贴国情社情,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真实世界相连接。在我国单行证据法长期缺位的现实下,《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有利于帮助受害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完成举证责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二、疫情挑战下反暴力侵害女性工作的对策

          放眼国际,新冠疫情使世界各国经济社会遭受重创,当前又面临新冠变异毒株奥密克戎的新一轮疫情风险。我国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抗疫成就。但也要看到,在世界疫情此起彼伏的大背景下,零星疫情在我国局部时有发生,给反暴力侵害女性的工作带来了挑战。从世界范围看,疫情时期暴力侵害女性的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是疫情相关政策强化了环境的封闭性,居家隔离、居家工作导致人际关系疏离,一旦发生家暴,难以像以往那样被邻居、同事、亲属、熟人等原人际网络发现并获得帮助。二是在疫情隔离政策之下发生的家暴,受害人无处可去,难以脱离家暴环境,难以报警求助。三是特殊时期的社会资源和注意力向疫情相关方面集中,难免影响对暴力侵害女性案件的关注与投入。
          如何应对平时以及疫情特殊时期的反性别暴力难题,笔者认为,不仅需要鼓励公众采取即时行动,也需要完善早期发现和预防机制以及相应的配套机制,同时还需要普及和更新理念,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执法司法机关预防、打击暴力侵害女性的案件。
          1.  建议鼓励社会公众发现暴力侵害女性的事件后立即制止,施以救助,如遇不能制止的情况应立即报警求助。
          2.  对于见义勇为救助受暴女性的,建议对救助行为确立证据排除规则,即提供帮助、支付医疗费用等救助行为不得作为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以鼓励善行义举。
          3.  不仅要引领全社会坚决反对“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受害女性有错论”等错误认识,还要更新理念,对暴力做广义解释,除了通常理解的杀害、身体伤害等行为,滋扰、骚扰、纠缠使人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也属于暴力。对此,不仅域外各国有大量立法先例,如美国和英国近年来均出台法案对跟踪滋扰行为适用严刑峻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8年扫黑除恶中出台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也有明确界定并详细罗列了各种滋扰行为,如跟踪贴靠、侵入住宅、堵门拦路、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泼洒污物等。跟踪纠缠骚扰是对受害女性的寻找、试探、摸底、定位,是暴力升级的预备,对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是预防暴力升级、保护受害女性的有力措施。
          4.  建议出台更加详细的相关立法或专门立法,进一步完善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女性案件的法律体系,推动公安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严格执法。例如,我国尚无单行的被害人权利法和证据法,对于性侵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隐私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等权利保障和特殊证据规则有待通过这类立法予以系统化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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