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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一分钱没花
仅凭爷爷的宠爱就得到了房屋
这是一笔未付的房屋买卖
还是一场隐形的遗产转移?
他人的继承权又该如何保障?
爷孙俩瞒着家人过户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2017年11月,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A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王小丙,房屋成交总价为30万元,约定王小丙于2017年11月向王某支付30万元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小丙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王小丙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房屋对价。
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王甲、王乙、王丁)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王某与王小丙没有权利擅自进行处分。王小丙明知房屋已经发生继承的事实,且知晓三原告(王甲、王乙、王丁)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此情形下,王某与王小丙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王小丙,这显然损害了三原告的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为共同共有,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善意,应当从受让时相对人是否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是否支付了合理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CCTV今日说法、江阴市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