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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案,记者专访了相关专家。
全国妇联维权智库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但淑华:夫妻离婚应将子女放在中心地位考虑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不能因为离婚而推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在夫妻双方没有处理好子女抚养事宜的情况下,暂时判决不准离婚是合理合法的。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均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的生活、学习可能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夫妻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更需要双方的长期协作配合。如果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争议,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可能在判决后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同样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所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更符合法律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将子女放在中心地位考虑,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减少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和伤害,同时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婚后生活和学习环境发生的变化。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儿童工作智库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离婚自由”不一致时,法院应优先考虑前者
法院的判决和提示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至关重要,父母离婚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将存在未成年人权益被严重忽视或侵害的情形,将直接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
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责任,离婚是父母的婚姻选择。当“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与“离婚自由”的原则在同一案件中发生不一致时,如果离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教育、探望等权益缺少保障时,法院应当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能否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考量标准,不宜草率判决离婚。这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也是法律精神的体现。
在离婚案件中,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将父母离婚“风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根本上推动解决家庭问题和婚姻矛盾。
来源:中国普法、中国妇女报
转自: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