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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愈发猖獗,模式更为新颖。电诈分子为隐匿其犯罪行径,常常采用将前缘行为及洗钱行为“外包”的手段,以躲避警方的追查。由于这一“外包”行为需要数量众多的电话卡与银行卡,因此该行为通常被称为“两卡”犯罪。
今年审理了一起
未成年人出借电话卡
发送诈骗短信,
又出借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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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初,未成年人陈某某(犯罪时17岁)在网络上认识了上家,在上家的利益诱惑下,帮上家将接收到的电信网络诈骗短信(内含诈骗群信息),通过自己的手机及电话卡发送到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引导潜在被害人接收诈骗短信后添加进入短信中的诈骗群,而诈骗分子便伺机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陈某某除本人发送诈骗短信外,还发展自己的下线吴某某和周某(均另案处理),让他们进行操作,陈某某从中抽成。经查实,被告人陈某某及下线发送诈骗短信致一被害人被网络诈骗,被骗金额192900元。
2024年1月初至2024年2月2日,陈某某经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欲使用银行卡帮他人转账以牟利,二人约定由费某某联系上家,陈某某负责找人使用银行卡帮收钱、取现,二人平分8%到10%的提成。后陈某某发展下线黄某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各自的银行账户,在明知他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以转账、取现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共计265000元。
陈某某通过上述犯罪行为共计非法获利92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发送短信“引流”等帮助行为,涉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居间联络,介绍多人以转账、取现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2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9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和电话卡一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终判决如下: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2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1.向犯罪分子出借、出卖自己或他人的电话卡,帮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
2.或出借、出卖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帮犯罪分子转账、取现,以达到转移犯罪所得财物的目的。“两卡”犯罪分子可能构成的犯罪有诈骗罪(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了打击典型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10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全国“断卡”行动。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恭城法院共审理贩卖电话卡犯罪2件2人、贩卖银行卡犯罪340件356人,其中44.7%的罪犯为25岁以下的青年,可见该类案件的低龄化。
值得格外注意的是,近一年恭城法院审理了2起未成年人“两卡”犯罪,本案是其中之一,未成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实施了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两种行为,且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发展数个下家,涉案数额巨大,情节较为恶劣。
陈某某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是犯罪时正好是从未成年到成年的过渡期间,没有形成明辨是非的能力,且自控力差,法制观念淡薄,以致于在网络上、现实中无法经受起金钱诱惑,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法庭审理中,陈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愿意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因“两卡”犯罪行为门槛底、操作难度小,电诈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他人帮其犯罪,甚至将魔抓伸向未成年人。
常见的有:在如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或评论,后通过网络传授犯罪方式;朋友间相互介绍,散发“小广告”;在KTV、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广撒网,以高报酬为诱饵拉人入伙。
而“两卡”犯罪行为犯罪成本底且收益较大,很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极其容易抱着侥幸心理走入泥潭,成为他们的帮助犯,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要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我们要加大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力度,通过法治进校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与在校的学生深入交流,告知他们“两卡”犯罪行为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为学生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
另一方面学校和家长也应当共同努力,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更应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及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使之德智体美劳全面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