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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主张在杨某处买受案涉房屋,其仅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需审查陈某与杨某之间买卖关系存在与否。陈某主张50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买卖合同,陈述50万元房款支付17万元现金,其余房款由债务抵顶。在法院询问17万元现金支付地点、款项来源,抵顶房款债务由来,陈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陈某无法提交购房合同、款项支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不符。加之陈某与杨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杨某向陈某过户房屋时处于杨某与李某分居闹离婚期间,法院认定陈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交易不真实。因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交易,房屋过户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陈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因陈某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李某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在本案承办法官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陈某进行释明后,陈某自愿撤回起诉。
来源:山东高法、聊城中院、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