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遗弃罪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下午3:22   

    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遗弃罪

    承办单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6 年 9 月 15 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产下女婴,因女婴患有唐氏综合症而住院治疗。苏某某认为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病婴出生,遂与区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于 2009年 11 月 10 日判决苏某某、黄某某将女婴领回家抚养。诉讼期间, 苏某某拒不支付女婴的医疗费,在区医院通知其办理出院手续后亦拒不办理。自 2009 年底起,苏某某与黄某某离开南宁市到山东省生活,将女婴遗弃在区医院,未履行抚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对其年幼患病的亲生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苏某某与医院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认定,该纠纷不能成为其将年幼患病的女儿遗弃在医院的理由,但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表示愿意将女儿领回家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遗弃未成年人子女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置患病的年幼亲生女儿不顾,不仅侵害了医院的权益,更侵害了其女儿的身心健康,应予以惩处。本案无论是在法理还是人伦上, 都给人带来很大的警示意义:

    第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每一个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抛弃未成年子女,否则将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二,优生优育是提高人口质量和家庭幸福指数的必然选择。繁衍后代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一个家庭幸福稳定的基本要素,因此优生优育应成为全社会重视的国策。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的残疾儿童保障体系。残疾儿童群体在我国还有一定的数量,他们一旦被父母或近亲属抛弃,将面临着无法生存的境地,因此要整合社会力量,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

    只有多方面关注,进行更全面的宣传、教育、普法,发挥社会力量,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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