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
承办单位: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害人黄某某于 2008 年 2 月 19 日出生,其父母因故不能抚养,黄某某一直跟随其祖母卢某某生活。2015 年 7 月,卢某某因受伤,将黄某某托付给女儿黄某甲抚养。黄某甲与其丈夫即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帮忙照看并将黄某某接至家中抚养。其间, 刘某某为管教黄某某,用手、竹棍或塑料水管殴打黄某某。同年 9 月,黄某某因害怕被刘某某殴打未回家,刘某某找到黄某某后,用竹棍殴打黄某某头部、臀部等部位。刘某某将黄某某拉回家中后,因黄某某反抗,刘某某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又用塑料水管殴打黄某某,直到黄某某倒地大哭求饶,刘某某方罢手。刘某某的父亲发现黄某某受伤后曾向黄某某就读的学校报告,该校找到刘某某约谈,劝刘某某管教孩子要注意方式,不能殴打孩子。刘某某承认打骂了黄某某,并表示今后注意分寸。回家后,刘某某带黄某某到本村村医处打消炎针,处理臀部瘀伤。同年 10 月初,刘某某因黄某某偷摘本屯村民的柚子,又殴打黄某某至黄某某倒地求饶方罢手。同年 10 月 6 日晚,刘某某和黄某甲发现黄某某呼吸困难即送其至医院。医生诊断表明, 黄某某有双侧胸腔积液、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症状。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陪护的刘某某态度恶劣,还打其耳光,后黄某某向护士反映自己被殴打的情况。同月 13 日黄某某出院回家,次日下午 14 时许,刘某某在陪黄某某写作业时,因黄某某不听话,用塑料水管殴打黄某某,黄某甲及刘某某的母亲见状制止。同月 15 日晚,刘某某和黄某甲发现黄某某头部肿胀、双眼眼眶红肿,再次将黄某某送至医院。经诊断,除前次住院未痊愈的症状外,黄某某出现了创伤性脑损伤、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等症状。黄某某住院期间,仍由刘某某陪护。同月 17 日晚,刘某某因黄某某向黄某甲告状,用手捅伤黄某某的阴道,致黄某某流血不止。经初步诊断,黄某某有会阴新鲜裂伤、阴道出血等症状。因病情复杂严重,黄某某当晚被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同月 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某某可能遭遇殴打。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应为钝器外力作用所致。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阴部、乳房损伤是人为所致,达轻微伤;耳廓、脐部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标准。黄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即于同月 21 日将刘某某刑事拘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以管教为由,故意殴打、伤害黄某某的身体,导致黄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综合评定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多次殴打、伤害未成年人,手段、行为恶劣,应酌情增加刑罚量。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伤害案。本案被害人的遭遇令人痛惜,被害人本有多次机会可以避免加重伤害,但均因未得到重视而最终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创。本案的启示是:
第一,社区组织对家暴的管控不足,群众的反家暴意识不强。村委会若及时介入、报警,或村民积极制止,就会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居委会、村委会要做好反家暴工作,这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二,学校和医院的警惕性不足,没有及时报警求助。学校发现后,仅找刘某某约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县医院两次收治黄某某,护士也发现刘某某在医院殴打黄某某,却没有报警。三次机会的错过,导致黄某某一再遭到伤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发现儿童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报警,若因不报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处分。
第三,处理因家暴引起的刑事案件,应当谨慎细致,综合考虑被害人和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被害人黄某某因父亲获罪入狱,家庭破裂,才失去父母的关爱, 这是悲剧发生的源头。刘某某的行为虽然卑劣,但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家庭整体利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各司其职和共同努力,加大投入,最重要的是转变意识,重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才能维护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