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某强奸、杀人案
承办单位: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被告人陶某某在回家途中遇到独自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小萱,遂搭讪尾随小萱,并套问其居住的村落。在小萱多次逃离后,被告人陶某某在其回家的必经之路埋伏等候, 将其拖入路边竹林欲行奸淫。由于小萱反抗和呼救,被告人害怕罪行败露,持石头用力击打小萱头面部,致使小萱头面部严重破裂,造成小萱头面部多处凹陷性骨折、左眼球被摘除、容貌被毁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作案后误以为小萱已死亡,便逃离现场。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7 年 2 月 20 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陶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办理情况】
- 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效果显著。本案因系陌生人作案,案发后天降大雨,现场遗留痕迹、线索少,侦查难度大, 致使该案长时间未破。此后,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启动重大刑事案件会审机制,共同组成会审督办组, 赶赴案发地研究、督办案件,并制定详尽的侦查取证方案,为案件侦破提出侦查取证的方向性意见。一周后,顺利侦破该案。
- 依法建议从重处罚,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特别指出被告人作案对象为在校幼女,被害人多次逃离后,被告人仍在被害人回家的必经之路埋伏等候,且在强奸被害人未遂后又起杀机,用石头往被害人头面部等致命部位猛击,造成被害人左眼球被摘除、严重毁容的后果,显示其作案意志极其坚定、手段极其残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法院采纳。
-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多方式多渠道救助被害人。一是心理疏导送温暖。针对被害人小萱心理评估结果为严重心理障碍,且出现畏惧与外界接触、不愿上学等行为表现,检察院聘请心理学专家,为小萱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长期心理治疗方案,定期为小萱及其家人提供心理疏导。经过检察官与心理学专家长时间的努力,小萱开始逐渐摆脱犯罪带来的心理阴影,并表达了想回学校上学的心愿。为了让小萱有一个更好的恢复环境,检察官经与其家长商量后为小萱办理了转学。二是三级检察机关同步救助。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蒙永山获悉此案后,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目前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向被害人发放了 8 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为小萱解决了安装义眼的大部分手术费。三是社会各界共帮助。考虑到小萱家庭经济困难,检察机关会同公安部门联系“阳光助学”民间慈善机构,为小萱未来的学业提供资金保障。目前,小萱家长已领到了一学年的学费。
- 防范为先,推动防性侵教育。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本案的被害人小萱在被告人陶某某的控制下曾因有旁人经过而脱逃多次,但小萱一直没有向旁人求助,最终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被侵害,暴露了农村留守儿童普遍缺乏自我保护和防性侵意识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设的“女童保护”专项基金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女童保护贺州工作站”。通过工作站组织讲师、志愿者多次主动深入该市各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残障儿童等易被侵害群体送去防性侵课程,教会孩子们如何避免性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功侦破本案并抓获被告人,是检察机关成功引导侦查的典型案件。在本案中,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有效措施为被害女童提供切实帮助,并设立了“女童保护工作站”,实现从个案保护、个案预防到群体保护、群体预防的延伸。以上工作方式,为检察机关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