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告人凌某某强奸、猥亵儿童追诉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下午4:15   

    被告人凌某某强奸、猥亵儿童追诉案

    承办单位:玉林市容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凌某某对年仅 3 岁的黄某进行猥亵并强奸,另强奸年仅 4 岁的凌某甲和年仅 3 岁的凌某乙。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追诉后,2016 年 3 月 14 日,法院以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办理情况】

    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发现凌某某可能还涉嫌强奸同村多名幼女犯罪行为,于是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 3 名被害人年幼,但其所说的被侵害的时间、地点、对象、顺序等关键点均和凌某某的供述一致,能够认定凌某某强奸 3 名幼女的犯罪事实,因此以凌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的全部罪行。

    【典型意义】

    本案件的成功追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能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认真细致审查案件,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追查到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严厉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告人被予以重判,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几位年幼被害人家属的怒气, 化解了社会矛盾,避免了农村群众因法律知识缺乏而采取过激行为报复他人的恶性循环。另外,由于本地未成年人被性侵案80% 发生于农村地区,作案人往往都是同村、同队熟悉被害人的成年男性。本案的成功追诉,还给农村孩子的家长提了醒, 让家长们认识到自己孩子容易遭受哪些侵害,从而在以后的生活中重视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和保护。同时,也给那些曾经实施过此种犯罪行为却没受到法律制裁,以及那些准备或想要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人严厉的震慑,预防了潜在犯罪的发生,维护了农村地区的平安和谐。

    全站搜索

    联系我们

    • 妇儿维权:12338
    • 专家服务:0771-5527143
    • 心理热线:07715883062
    • 桂姐姐说:1500771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