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强奸抗诉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下午4:18   

    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强奸抗诉案

    承办单位: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4 年 8 月某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相互邀约去吃夜宵,石某某还联系田某某一同前去。田某某又叫上年仅 16 岁的被害人姚某。在饮酒聊天过程中,石某某趁田某某和被害人姚某上厕所之机,将身上带有的“K 粉”倒入啤酒瓶中,并由刘某某将该啤酒瓶放到被害人姚某原来所坐位置前,待被害人姚某及田某某返回后,石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劝被害人姚某喝酒。被害人姚某不知情而喝下该瓶啤酒,并渐感头晕意识模糊。后石某某与刘某某将被害人姚某带到偏僻处分别对其实施奸淫,石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2015 年 7 月 26 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15 年 11 月 20 日,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办理情况】

    1. 提前介入,严厉打击性侵犯罪行为。针对性侵害案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取证,保证案件快捕快诉、能捕能诉, 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性侵害犯罪。
    2. 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本案被害人情绪波动较大,检察院及时联系妇联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抚平创伤,并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避免二次伤害。
    3. 运用法律监督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侦查活动中,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在审判活动中发现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及时提出抗诉,并获得支持。
    4. 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强源头预防。针对性侵妇女儿童案件频发的情况,检察院充分征求人大代表和妇联的意见, 联合当地各中小学校开展预防性侵害法治教育课,并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在校学生的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轮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在酒中投放毒品“K 粉”的方式,使被害未成年人意识模糊,无法反抗,后实施轮奸,犯罪手段恶劣,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反映出被害未成年人在人际交往中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检察院在用法律武器为被害人伸张正义的同时,不仅关心被害人的心理健康,还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同时强化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级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的同步审查,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为今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起到了引领作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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