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告人黄某某猥亵儿童抗诉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下午4:21   

    被告人黄某某猥亵儿童抗诉案

    承办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4年春季学期,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防城港市某小学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的便利,多次对班上年仅 9 岁的 3 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其中,对被害人蒋某猥亵 4 次,对被害人廖某猥亵 1 次,对被害人郑某猥亵多次。2014 年 12月 18 日,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后,2015 年3 月 20 日,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办理情况】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黄某某实施猥亵儿童 2 人 2 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 12 月 26 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 指派妇女儿童维权岗负责人办理此案,将支抗意见书移送二审法院。二审庭审期间,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猥亵一次,对另外 3 次猥亵蒋某某的行为及多次猥亵郑某某的行为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未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在校园内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属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未认定其猥亵多名儿童和多次实施猥亵犯罪,属认定量刑情节有误,并提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有从重、加重情节,应从严从重处罚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审理后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并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义】

    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因年龄小、对性侵害的认识度不高、没有防备心理、容易被恐吓诱骗、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怕报案后会受到更大创伤等原因,不愿意站出来指认犯罪嫌疑人,导致犯罪嫌疑人很难受到法律制裁,客观上放纵了此类犯罪。此案件的成功抗诉,严厉打击了性侵儿童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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