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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某阳性侵继女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下午4:26   

    被告人陈某阳性侵继女案

    承办单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陈某阳与被害人陈某某系继父女关系,2015 年 12 月至2016 年 4 月期间,陈某阳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年仅12岁的情况下,先后4次对陈某某实施了奸淫。后因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陈某阳被抓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6 年 8 月 1 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阳有期徒刑七年。

    【办理情况】

    1. 检察机关协助撤销被告人监护权。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陈某阳强奸一案后,发现被害人母亲已病逝,其一直与继父陈某阳共同生活,在无法核实被害人陈某某亲生父亲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害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陈某阳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在检察院的帮助下 , 法院判决撤销陈某阳的监护人资格, 并指定被害人的舅舅作为监护人。
    2. 启动刑事司法救助程序。由于被害人陈某某家庭生活较困难,其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政策,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刑事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陈某某发放了救助金 1 万元。
    3. 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鉴于被害人陈某某心理遭受了极大创伤,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立即联系贺州学院心理学教授为被害人量身定做了心理疏导方案,分阶段进行疏导谈话,逐步打开其封闭的内心。
    4. 尽力为被害人消除影响。考虑到陈某某所在学校对本案有一定的知晓率,检察机关出面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将陈某某转到离其舅舅家较近的学校上学,为其开始新的生活扫清障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广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建议和支持撤销监护权的第一案,也是未检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效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成功实践。

    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建议撤销监护权、提供司法救助、开展心理干预等方式, 会同相关部门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为检察机关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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