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家庭暴力案
承办单位: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黄某兰共同将黄某兰年仅 7 周岁的侄女黄某某带至家中抚养。在抚养期间,刘某某多次以黄某某不听话为由用手、竹棍或是塑料水管等殴打黄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应为钝器外力作用所致, 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阴部、乳房、耳廓、脐部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标准。黄某某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6 年 6 月 20 日,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对被害儿童的维权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虐待案,造成该案的根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教育方式不无关系,这起事件也折射出了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一种教育理念:孩子不听话就打就骂。部分家长认为这种方法简单方便、见效快。此种教育方式造成的后果是: 损害孩子的自尊心,养成孩子自卑、胆小、孤僻、撒谎等不正常的性格,也让孩子感觉不到家庭温暖,在心理上疏远父母, 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从法律角度来说,打骂孩子是对孩子正当权利的侵犯,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法律,就如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以管教为名将孩子打成轻伤一级,从而触犯了刑法,并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本案的成功办理,提醒家长或监护人, 对待孩子应有个正确的教育方法,不能以过度的打骂方式来教导孩子。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人士要对儿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怀,为青少年儿童营造一个更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