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赵某校园欺凌不起诉案
承办单位: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 19 日,李某某(在校学生)因怀疑孟某(在校学生)在网络聊天过程中骂过自己,遂邀赵某、詹某某(女,14 周岁)、俸某(女,15 周岁)、彭某(女,13 周岁)五人翻墙进入孟某所在学校,并将其带出女生宿舍外。由李某某带头, 伙同赵某等五人在多名学生的围观下,对孟某实施了一系列殴打行为。期间,李某某、赵某强行脱去孟某上身衣物、外裤进行拍照、录像,后分别将内容为孟某仅着内裤跪于地上并被人殴打的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QQ 空间。李某某、赵某等人在返回赵某家后将上述视频均予删除。案发后,李某某、赵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6 年 9 月 14 日,依法对李某某、赵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理情况】
- 运用风险评估机制,各程序实时把关。在办理李某某、赵某强制猥亵、侮辱一案中,检察机关从涉案主体、调取证据、事实风险等多方面对案卷材料进行分析,认为该案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后形成风险处置意见,报检察长审阅,并按规定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请示,制定预警方案。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依预警方案,由上述各部门领导及时向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疏导工作。
- 敢于牵头挑重任,多机关联合破冰。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 检察机关着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完善构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机制。一是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程序利益免受侵害。二是加强与辩护人交流沟通,保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针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取得联系,为赵某申请法律援助。此外,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通过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实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的想法要求,为调解的顺利开展奠定稳定基础。三是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该案在定性上所存在的分歧将在案件处理上直接导致此罪与彼罪、公诉与自诉之分,针对该案的证据把握、程序处理、事实定性等问题,与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探讨,以确保案件处理公正、程序正当合法。
- 注重未检工作,探究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平衡矛盾双方法益,权利保障两不误。针对该案矛盾双方当事人主体特殊的情况,该院一方面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侧重体现司法关怀、爱护与教育的一面,有效消除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与激动情绪;另一方面,通过为被害人安排心理疏导,设计沙盘游戏,引导被害人走出悲伤、自卑的心理阴影。以此为双方矛盾的化解搭建平台,实现司法活动刚性与社会情感的柔性统一。二是法治宣传鸣警钟,检察建议促发展。该院受理该案后,先后到多个学校开展了“送法护春蕾”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讲法治课深入浅出地教育学生珍爱生命、远离犯罪。此外,结合案件,深入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对案发学校所存在的教育管理问题发出了检察建议。三是注重矛盾化解,构建权益保障新机制。首先,制定步骤详细的案件调整方案,重视前期沟通工作,分别组织两名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3 名同案人、被害人及各自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调解前沟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对案件定性、量刑依据及赔偿标准的阐明,使他们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量刑幅度及赔偿限额。其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内容予以认可的基础上,检察院牵头组织李某某、赵某自书悔过书,组织双方当事人、同案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进行赔礼道歉、签订谅解书,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后, 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在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邀请教育局、妇联、学校、团县委等单位,针对本案的不起诉处理意见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牵头联合众单位部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李某某、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顺利解决了这个让侦查员摇头、让辩护人摊手的“疑难”案件,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矛盾得到化解。同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舆情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纠纷,为多个家庭的和谐、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保障,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获得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