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执行人死亡,执行申请人如何实现权益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6日下午3:30   

     

    【案例来源:南宁市妇联】

    【案情简介】

    陈某与前夫邓某在登记结婚前.各自有过婚姻且均有子女,子女均已成年。陈某与前夫邓某结婚后,因感情基础不牢固等原因,陈某向城区法院起诉离婚,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的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后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邓某所有,邓某补偿陈某1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向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邓某在执行立案后因病死亡.陈某就如何实现该15万元的补偿款向南宁市妇联寻求帮助。

    【纠纷焦点】

    被执行人死亡,执行申请人如何保障:实现其权益。

    【解决思路】

    房屋归邓某所有的民事判决已生效,陈某则仅能就未取得1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向法院申请执行。邓某死亡后,如其无遗嘱的情况下,其子女均为继承人,判决归邓某的房屋为遗产。在陈某仅知邓某有多个子女,但具体的身份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建议陈某向执行法院先申请查封该房屋,限制房屋产权的变动,再向法院申请核实其遗产继承情况,作为权益保障的方式。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李丽容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陈某在无法确定陈某的继承人情况下,为了保障其权益的实现,可向法院申请先查封房屋限制房屋产权的变动,后向法院申请核实其遗产继承情况跟进处理继续执行,最终实现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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