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例来源:青秀区妇联】
【案惰简介】
刘某(男,公司职员)、黄某(女,公务员)于,997年2月结婚,1998年9月两人生育一子刘小某。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3月,刘某与黄某离婚,刘小某归黄某抚养,刘某按时支付抚养费。2016年,刘小某考上大学,并已年满18周岁。负担刘小某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让黄某感到有些吃力,于是黄某咨询律师,能否要求刘某支付刘小某的大学期间费用?
【调解思路】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在生活中,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抚育费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情感上的一种父爱(母爱)的表现,并不是法定义务。所以,刘某无义务支付刘小某大学期间费用,当然,刘某自愿支付除外。律师多次与黄某沟通,开导她,建议其或许可以通过其双方的如果其前夫愿意自动给的话,最好,如果未能如愿,黄某也该理解并接受,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毕竟刘小某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刘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刘小某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且不符合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但是大学期间可以跟父亲协商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也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