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对待‘冥顽不化’的妻子丈夫能否用暴力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下午3:41   

     

    [案例来源:上林县妇联]

    【案情简介】

    吴某遭受其丈夫甘某家暴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因见其家中子女年幼,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持婚姻稳定的初衷,派出所民替对夫妻二人进行调解,没有对甘某作出拘留决定,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警告,并告知婚姻家庭矛盾可到妇联调解。于是吴某到妇联投诉,称结婚生子后一直遭甘某家暴,每次双方有异议引起争吵,不论对错都被甘某打骂,甘某对子女也不关心,有时夫妻两人争吵甘某还迁怒于子女。而甘某称吴某话多爱唠叨,最近又加入一种疑似传销的保健品销售,一次性花费上万元购买保健品,完全不顾家庭经济能否承受。吴某则认为她和甘某已没共同生活的可能,坚持要离婚,要求镇妇联判决离婚。

    【调解思路】

    妇联工作人员首先告知吴某,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决离婚。在调解中发现,吴某话比较多,性子比较直,有时伤了丈失的自尊心不自知;而甘某性子也急,容易被激怒。花费大笔资金购买保健品是夫妻矛盾升级的导火索。同时还了解到,吴某因顾虑到两个子女,并没有真正下定离婚的决心,只是被保健品推销人员洗脑,固执己见,不容丈夫质疑,这才激怒丈夫动了手。通过解释《反家暴法》,让丈夫认识到家暴的危害及后果,以及家庭破裂后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会理性对待矛盾。同时对吴某进行劝说,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学使其明白沟通的重要性,固执己见损害了家庭利益,也伤害了夫妻感情。通过调解。两人表示,各自冷静反省,不再动手打架,好好过日子。

    【法官释法】

    什么情况才能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一方是否想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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