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例来源:上林县妇联】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村民黄某(女)划着铁皮小船到对岸干农活,划至河中央时,被经过的某旅游发展公司管理的旅游船所掀起的波浪打翻,黄某被翻落到河里。黄某经岸上的过往群众救起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之后,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了黄某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黄某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财产损失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调解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计算出某旅游有限贵任公司应赔偿覃某和黄某的费用为6000元,经县妇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对此赔偿数额表示接受,并签下了调解协议书,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本案中应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做到:第一,证明某人或某单位为侵权人,即谁实施了加害;第二,证明该侵权行为给本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并提供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被侵权人应当保存好因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所产生的票据等纸质证明,这对于维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被侵权人应积极并及时索赔,以防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