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该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8日上午9:46   

     

    【案例来源:上林县妇联】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黄某(男)与覃某(女)在东莞打工时相互认识,同年6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于2011年12月生育一女儿黄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5月覃某来至镇妇联,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由覃某抚养。

    【纠纷焦点】

    解除同居关系引起的孩子抚养权归属

    【调解思路】

    妇联工作人员了解到,孩子出生满一岁后一直都随爷爷奶奶和父亲生活,已经习惯现在的生活环境;而且在经济条件上,黄某相对覃某要优越很多。妇联工作人员从孩子的成长方面耐心地给覃某进行分析,使之意识到以她目前的家庭现状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孩子离开熟悉的环境也会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而黄某也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给予覃某2万元的经济补助。经过耐心细致地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由父亲黄某监护抚养,黄某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覃某可以随时探望小孩,黄某不得无理干涉;黄某自愿给予覃某经济补助2万元;今后,覃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向黄某索赔。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本案例中,黄某经济条件较好:且孩子出生满一岁后一直随爷爷奶奶和父亲黄某生活,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孩子由黄某抚养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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