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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定——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5月9日上午11:37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定——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军、付鹏博律师代理

    一、人物关系

    债权人:龚某

    举债人:南某

    未举债配偶:孙某(委托人)

     

    二、基本案情

    1、2007年孙某和南某结婚,育有2子,婚后共同挣得2千万左右家财。

    2、2014年初,孙某发现丈夫南某自2013年起沉迷网络赌博(百家乐),已输了近千万家财,提出离婚,2014年3月4日,南某给孙某写书面保证,婆婆写信道歉等,孙某给了丈夫南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3、2015年3月初,发现南某仍偷偷网络赌博,2015年3月10日二人书面保证约定协议离婚,2子归孙某抚养,家中剩余财产全部归孙某所有。

    4、2015年6月,孙某接到西城法院传票,龚某将孙某和南某起诉至法院称:南某在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3月24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250万元,期限一年,后还了50万元,还剩200万元本金未还,南某给龚某写了20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每月利息4万。现得知南某和孙某已协议离婚,财产均归孙某所有,导致南某无力偿还债务,认为二人系恶意离婚逃避债务,孙某应当对其与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办案思路

    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涉案债务确实客观存在,首先排除了南某和龚某伪造债务侵害孙某财产权益的可能,请求法院查明涉案债务的去向,性质和用途,查明涉案债务为南某因赌博而形成的个人债务,涉案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产及共同生活,孙某对涉案债务不知情,涉案巨额债务由抚养2个孩子的孙某承担极不公平,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4年7月12日做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意见精神判决驳回龚某对孙某的起诉。

     

    四、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审

    南某一审拒不到庭应诉,法院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经我方申请不查明涉案钱款的去向、用途及性质,径直判决孙某和南某对涉案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孙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遇到有责任有担当的好法官李丽,二审法院让南某提供了其接受借款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参与网络赌博的证据材料,查明南某确实将涉案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百家乐)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南某一人偿还龚某本息的二审判决。

     

    五、典型意义

    在判决实务中,在2018年1月18日的“夫妻债务解释新规”出台近2年前运用将夫妻一方对外大额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等,难能可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20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孙某与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应否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处理此类纠纷,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举证证明责任就应相应的回转到债权人一方。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举债人南某一身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南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结合南某具有赌博嗜好的情形,综合龚某与南某、孙某均为朋友等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南某所借200万元款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并非用于南某和孙某的夫妻方共同生活,孙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孙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南某一人偿还龚某本息的二审判决。

     

    六、办案启示:

    (一)、作为债权人的委托律师

    1、债权形成时要求举债夫妻二人“共债共签” ;

    2、如未能共债共签,在起诉前应尽可能尝试要求未举债配偶追认债务;

    3、起诉时列全被告主体,一定要把未举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途径:起诉时尽可能把举债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立案时不知道举债人配偶信息,起诉后也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清楚举债人的配偶情况,追加未举债配偶为共同被告。

    好处:利于查明案情,实现债权,利于击破假离婚,真逃债。避免执行时,未离婚的配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性,未分割,提出执行异议,影响债权的实现等。

    4、充分行使调查取证权

    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举债人及未举债配偶提供个人征信证明及债权发生后举债人和未举债配偶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查明涉案债权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等。

    5、针对债务人夫妻不公平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起无效或撤销权之诉。

    (二)、作为未举债配偶的律师:

    1、建议未举债配偶发现配偶有赌博等不良嗜好,可能存在大额举债无力偿还的情况时,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和配偶划清界限,如尽快离婚,不要和配偶有经济往来等等。

    2、被一并起诉后,应尽可能提供自己的收入情况等证据来证明不需要大额举债,证明涉案债务远远超过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等,把承担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七、研究文章

    1、2016年10月,和李军律师一起完成了《夫妻一方债务及共同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演讲稿;

    2、2018年2月,和李军律师一起应中国审判之约写了《浅谈夫妻债务纠纷新规》一文,中国审判2018年第4期在夫妻债务新规发布后作为封面文章之一予以刊登;

    3、2018年5月在首届“律师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做了《夫妻债务问题实务解析与展望》的发言;

    4、2018年6月,接受《民主与法制》周刊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采访,形成了《言之有据:现实远比规定更复杂》一文,作为2018年第24期中夫妻债务问题系列封面文章之一予以刊登。

     

    八、个人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立法建议核心:

    在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的法律框架下,在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的今天,“对外不区分夫妻债务性质,由未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内部追偿”的做法可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未债配偶的利益。

    期望更多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等法律界同仁能更深入地研究夫妻债务问题,能进一步论证、完善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

     

    资讯来源:家事法苑     发布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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