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养老诈骗案例——交通事故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是否能获赔误工费
【基本案情】67岁的潘爷爷驾驶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爷爷全身多处受伤。为此,潘爷爷两次住院治疗,并遵照医嘱休养数月。经鉴定,潘爷爷的伤势达到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陈某驾驶的小汽车登记在李某名下,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爷爷将驾驶员陈某、车主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驾驶员陈某、车主李某主张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相关费用,但认为潘爷爷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迈体弱,不具备劳动能力,不予赔偿误工费。
【裁判结果】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潘爷爷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有劳动能力,其主张的误工费用应否得到支持。事故发生时潘爷爷已67周岁,但其提交的某林场出具的《证明》、某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托运单》,足以证明潘爷爷正在劳动中,仍具备劳动能力,从事批发行业仍有收入来源,故法院对于潘爷爷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由于驾驶员陈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一定比例内赔付潘爷爷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典型意义】“莫嫌秋老山容淡,山到秋深红更多”。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有人认为,既已退休或达法定退休年龄则不再支持误工费,如此机械地理解,看似有道理,实际却未能充分考虑当前的社会现状。现实生活中,极大数量的老年人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仍长期从事有偿性劳动,其收入甚至是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误工费是基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无法工作,从而使本应获得的劳动收入丧失而给予的补偿,同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获得误工费赔偿,法院据此判决并不违反立法本意,既对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积极意义,又为老年人合法维权提供有益参考,亦彰显了司法行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关怀。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防范养老诈骗 | 青秀区法院发布十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