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防范养老诈骗案例——聋哑老人起诉儿女,主张赡养费及定期探望
【裁判结果】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黄阿姨身患残疾又是聋哑人,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有限,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女儿每月收入不高,有小孩需要抚养,又有贷款和租房的负担,且曾经照顾赡养黄阿姨数年,并一直按时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酌定将女儿负担的赡养费上调为每月500元。儿子一直下落不明,无证据反映其曾经履行过赡养义务,属于依法应当规制的对象,故判决儿子每月向黄阿姨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同时考量黄阿姨是聋哑残疾人,虽生活可以自理,但沟通社交能力不足,子女应当多加关心爱护,故对黄阿姨要求儿女定期探望的诉求亦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老年人向子女主张赡养费时,除根据老年人与子女的实际经济情况外,还应根据长期以来子女实际各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公平合理确定每位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用。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本案中,黄阿姨虽生活尚能自理,但系聋哑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相较其他健康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陪伴与关怀。子女因客观原因确实不便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时,也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避免老年人晚年孤独凄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