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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养老诈骗案例——警惕养老投资陷阱,不轻信高额回报
【裁判结果】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廖阿叔与A公司签订的《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廖阿叔向A公司提供50000元购买商铺经营收益权,A公司根据约定的利率按月向廖阿叔支付相应收益金,满1年后廖阿叔可要求A公司按原价回购。签订合同时涉案商铺未建成使用,商铺的经营权归属A公司,廖阿叔不参与商铺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上述约定表明,A公司交易的目的是以经营收益权转让形式向案外若干人借款,实现资金融通,廖阿叔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资金获取收益,并非买受涉案商铺经营收益权,故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廖阿叔支付给A公司的50000元为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收益金系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A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务活动资格仍向案外若干人借款,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老年人自身也存有一定积蓄。社会上一些公司就已所谓的“经营收益”高回报的噱头作为宣传,误导老年人将自有积蓄投资涉案项目。过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或项目无法开展而导致其积蓄血本无归。维权困难成为此类案件特点。此类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理,一是有利于在造成无法追回款项之前及时保护老年人权益,同时提醒老年人对外投资需谨慎,正确区分法律关系,不要轻信“高额回报”“安全高效”的噱头。二是有利于积极引导作用规范经营的环境,有效引导房产公司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签约行为,杜绝“高额回报”等擦边球宣传行为,展现司法护老助老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