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防范养老诈骗案例——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应适当照顾主要赡养人和困难继承人
【关键词】法定继承 适当照顾
【基本案情】陈爷爷去世后留有遗产若干,生前与杨奶奶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陈大、陈二、陈三、陈四。杨奶奶和四位子女对遗产继承产生纠纷,陈大一纸诉状将母亲和三个弟妹告上法庭。陈大认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即母亲和四兄弟姐妹均分。杨奶奶认为:自己年纪大且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并身患多种疾病,应当多分遗产;陈二赡养父母几十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陈四平时会看望父母,应当分配遗产;陈大和陈三有赡养能力却没有尽赡养义务,不应当参与分配。陈二同意母亲的分配方案。陈三称其在父亲生病后有照顾过,其没有给赡养费系因为其收入不高,没有多余的钱可以给父母。陈四称自己平日也对父亲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其不放弃合法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裁判结果】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杨奶奶已年逾八旬,缺乏劳动能力并身患多种疾病,自身经济来源较少,应认为属于需要适当照顾的群体。同时陈二与陈爷爷、杨奶奶共同生活,在生活上进行照料、陪护,包括聘请保姆在内在经济上进行扶助、供养,应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杨奶奶、陈二应适当予以多分。陈大、陈三和陈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在生活方面关心、看望老人,住院时陪护老人,亦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应予以均分。
【典型意义】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适当照顾,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尤其是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群体,通过适当给予其法定份额外的继承财产权利,实现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同时对于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较多照顾义务、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以适当多分,从而鼓励继承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照顾年老体弱的被继承人,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防范养老诈骗 | 青秀区法院发布十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