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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养老诈骗案例——高龄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共同居住
【关键词】赡养义务 轮流共同居住
【基本案情】张婆婆年逾八旬,育有一子一女,常年患有高血压、白内障等多种慢性老年病。儿子和女儿各自有房居住。张婆婆因年事已高,久病缠身,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他人照料,但子女却因赡养和共同居住的问题相互推诿,争执不下,谁也不愿意先和张婆婆共同居住。张婆婆只能将儿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和女儿轮流照顾其生活,并让其轮流居住在二人家中。
【裁判结果】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婆婆已属高龄老人,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生活难自理,有必要对其悉心照料。两被告作为张婆婆的亲生子女,有照料母亲的赡养义务。即便是有客观存在的困难,也应当优先考虑赡养母亲的需求,子女双方应当协商适当的居住方案。故判令张婆婆可以轮流居住在儿子和女儿的住所,具体的居住方案及照料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典型意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在老龄化逐渐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子女居家陪伴养老是一个社会性难题。如果有数位子女,可以尽量采取轮流照看的方式以减轻子女负担。如果是独生子女家庭,则需要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利用社区养老、互助养老等新举措。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困难,也不能以此为由推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防范养老诈骗 | 青秀区法院发布十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