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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官方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7日下午4:05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父亲去世儿子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外嫁女儿起诉后成功撤销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

    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听取原审法官意见,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父母去世后被自然闭户 

    外嫁女儿诉讼多年终获安置

      张某甲原系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四间,并育有四女,后四女因婚嫁户口均从某社区迁出。张某甲父母先后去世。

    2005年,某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张某甲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某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乙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07年3月,张某甲离异后,户口迁回某社区。

    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张某甲等四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未获法院支持。后张某甲的其他姐妹均出具书面申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2015年12月,张某甲向某镇政府递交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确认张某乙与某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2017年3月,某镇政府对张某甲的确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甲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已被某社区收回并发包给张某乙承包经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可依法另行寻求权利救济,遂判决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张某甲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张某甲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原审卷宗,检索关联案件,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张某甲因案涉房屋及土地争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13件民事、行政诉讼,其诉求均未获支持。相关生效判决虽已确认张某甲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指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张某甲多年反映的宅基地被侵占问题妥善做好协调工作,但均未对该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裁决,导致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目前案涉社区已整体搬迁,张某甲回其父母原宅基地处重新申请建房不具有现实可能。张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多次诉讼实质是为求得其今后回原籍生活的“容身之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某社区未经张某甲等法定继承人同意,以自然闭户处理收回案涉土地,侵犯了张某甲等人的继承权,且张某甲户口迁回某社区后,作为村民亦应享有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案涉争议持续近十年,历经多轮诉讼,张某甲的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维护,且有引发新诉讼的可能,两级检察机关遂决定一体开展化解工作,彻底解决其多年“程序空转”难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致函某镇人民政府,指出张某甲权益受到侵害客观存在,镇政府应重视张某甲合理诉求,处理好当事人房屋土地问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共同至某镇政府开展化解工作。镇政府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和妇联意见后,召集政法综治中心、某社区等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确定张某甲可凭村民资格,以拆迁安置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向张某甲说明重新建房已不现实,应尽早从诉累中解脱,开始新生活。张某甲同意某镇政府方案。

    2022年10月11日,张某甲与某镇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张某甲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该案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来源:人民网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中国普法

    转自:广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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