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母亲黄燕过世后,
为明确继承份额,
大女儿蒙梅将其他姐妹诉至法院,
要求分割母亲留下的一套房屋。
庭上,
二女儿的儿子对姨妈蒙梅
提交法院的打印遗嘱的
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此,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黄燕夫妇与4个女儿及见证人李玮分别在该遗嘱上签名。
2001年9月,黄燕作为权利人,取得自建房屋所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1.12平方米。
2005年6月,蒙凡病故。黄燕于2017年5月病故。二人的二女儿蒙函于2017年4月病故,她的丈夫于2020年10月病故。
蒙函的两个儿子余铭、余镶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蒙媛、蒙幻、蒙妍表示,对大姐蒙梅的诉请没有异议。
在庭审过程中,余铭对涉案房屋主张继承权。余铭认为,蒙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蒙函没有对外公、外婆进行赡养。另外,他对蒙梅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希望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余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黄燕于2017年5月去世,其享有的房屋29/48份额由蒙梅、蒙媛、蒙幻、蒙妍以及余铭、余镶共6人继承。继承发生后,蒙梅、蒙媛、蒙幻、蒙妍各占有该房屋的49/240(1/12+29/240)份额;余铭、余镶共同占有该房屋的39/240(2/48+29/240)份额;蒙函的丈夫占有该房屋的1/48份额。蒙函的丈夫于2020年10月去世,其享有的房屋1/48份额由其儿子余铭、余镶共2人继承。继承发生后,余铭、余镶共同占有该房屋的44/240(1/48+39/240)份额,即每人各占有该房屋的22/240份额;蒙梅、蒙媛、蒙幻、蒙妍各占有该房屋的49/240份额。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燕及其丈夫的房屋,由蒙梅、蒙媛、蒙幻、蒙妍,以及余铭、余镶继承;继承发生后,由蒙梅、蒙媛、蒙幻、蒙妍各享有该房屋的49/240份额,余铭、余镶各享有该房屋的22/240份额。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转自:广西高院